1.申請業者皆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(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),並合於以下規範:
(1)製造業: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(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明文件)。 (2)技術服務業: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自動化服務、電子化工程服務、智慧財 產技術服務、設計服務、管理顧問服務、研究發展服務、檢驗及認證服務、永 續發展服務等類別。
1.申請業者亦須符合「產品開發」類別申請規範,並分為下列3項:
(1)技術服務業自行設計。 (2)製造業委託設計,須導入委託設計單位及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:
(2.3)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,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「申請須知之附件 二、會計科目、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」,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 年補助以3案為限。
1. 須至少 3 家(含)以上成員共同申請。 2. 主導業者須符合「產品開發」類別申請資格。 3. 聯盟成員須符合「產品開發」類別申請資格,或可聯合法人單位或國內、外研 究機構等,惟以 1 家為限。 4. 聯盟申請投件後,不得變更任一成員。
研發聯盟
(以16個月為上限)
產品開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