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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期間|無截止收件日期
內 容|
計畫簡介
為鼓勵企業投入經費從事研究發展,以促進產業創新,強化企業競爭力,經濟部特訂定「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要點」,提供企業貸款資金,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之需要,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,俾利業界參考運用。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作業,依行政程序法由本部委託工業局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執行。
計畫補助規範
網際網路業、製造業、技術服務業、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所從事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,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升技術服務之能力者。前項網際網路業、製造業、技術服務業、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定義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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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際網路業: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、專線服務、連線服務、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、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或其他專門服務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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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造業: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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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服務業:提供產業創意、研究發展、設計、檢驗、測試、品質管理、流程改善、製程改善、自動化工程、電子化服務、資源再利用、污染防治、能源管理、智慧財產服務、創業管理或其他專門技術、諮詢或顧問或其他相關行業之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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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創意產業: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,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,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。包含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工藝產業、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出版產業、廣告產業、產品設計產業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、數位內容產業、創意生活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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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通服務業:指批發業、零售業及物流業。
計畫補助經費
貸款經費上限 |
6,500萬元
(若有政府補助款者,應先扣除之) |
貸款額度上限 |
核定計畫總經費80% |
計畫期程上限 |
2~3年 |
期限貸款期限含計畫執行期程 |
10年為限 |
註:通過政府研發補助計畫者應於補助審定後3個月內,提出研貸計畫之申請,逾期即不予受理。
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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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。如申請人屬文化創意產業者,得為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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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銀行拒絕往來戶,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;申請人為公司者,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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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為國營事業機構者,應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,始得提出申請。
申請期限
本計畫無截止送件日期,採隨到隨受理。
計畫網站
http://proj2.moeaidb.gov.tw/leading/
(申請須知內容若有變動,請以本計畫網頁公告為主)
聯絡窗口
「經濟部工業局研貸專案辦公室」
106台北市信義路3段41-2號10樓
諮詢專線:(02)2700-7500#202~206;傳真:(02)2700-45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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